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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补偿以何为准?

作者:未知 2009-10-27 11:14:00 285 来源: www.jobcc.net
部门副总经理与公司解除合同,应以基本工资还是各项工资总额来确定经济补偿标准呢?近日,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副总经理的补偿标准应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激励工资。

    2007年10月,白某到福州某贸易公司工作,3个月后被提为部门副总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白某缴了社保。2008年7月,公司与白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白某认为公司给的补偿额太低,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白某出示一份公司报告,上面注明“白某工资为每月4000元,调整为基本工资每月1000元,职务工资800元、激励工资2200元”。白某称,她是部门副总,工资4000元没变,公司只对工资的结构进行调整。

    贸易公司则认为,白某每月签字的工资表表明,她的工资每个月为800元,公司也是以此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保的。2200元的激励工资,只有达标的员工才能拿到这笔钱。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白某存在应扣发激励工资、基本工资的情形,因此白某的工资应按4000元标准计算。

    据此,法院判令公司按每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支付白某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