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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规规章今起施行 隐瞒职业危害者将受罚

作者:未知 2009-10-08 16:21:00 252 来源: www.jobcc.net
从9月1日起,《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法规规章将正式施行。

    未经批准 社保档案不得销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其中规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

    该规定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须符合七个条件

    由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四部门联合出台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规定,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七个条件。

    办法规定的七个条件是: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有必要的消毒设备;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办法规定,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目前,中国有视力残疾人1200多万,盲人主要通过从事按摩工作实现就业、参与社会、服务社会。中国现有盲人按摩人员15万余人,其中12万余人从事保健按摩,3万余人从事医疗保健按摩。

隐瞒职业危害 今起最高可罚30万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署命令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适用于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9月1日起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京

    环境保护部日前下达通知,要求对机动车实施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自2009年9月1日起,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京。

    通知要求,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符合国I(含)水平以上的汽油车、国III(含)水平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其余车辆,核发黄色合格环保标志。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不在标志发放范围内。

    2009年6月1日起,进京机动车车主可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城市申领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尚未开展黄色和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地区,可以对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按排放标准核发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

    通知强调,2009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对违规进入的外埠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京。持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进京机动车,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行驶;2009年10月1日以后,将全天禁止在六环路以内(含六环路)行驶。